东钱湖生态文旅综合提升工程(一期)-韩岭老街公共市政配套工程(施工)
招标补充文件
项目编号: YZ-GCZB-2022341
致各投标人:
现对东钱湖生态文旅综合提升工程(一期)-韩岭老街公共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做如下说明或修改,如与前文件有冲突,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1、修改招标文件P62工程取费第5条:利润费率:按相应工程一般计税费率中值计取。
现修改为:利润费率:按相应专业工程费率中值计取。
2、删除招标文件P63工程取费第10条: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按《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补充通知》(市建管[2021]64号)文件计取。
3、修改招标文件P62-63工程取费第6条: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根据甬建发[2022]34号文件调整系数,按市区工程计)、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按各专业中值计取;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现修改为: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根据甬建发[2022]34号文件调整系数,按市区工程计)、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费率按各专业工程中值计取;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4、招标文件P63工程取费新增一条:外墙立面改造工程、室内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
序号 | 项目内容 | 招标人要求 | 备注 | 投标人承诺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3 天 | ||
2 | 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 | 0 元/天 | ||
3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3000元/天 | ||
4 | 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 各项违约金限额之和应与履约担保金额保持一致。履约担保按照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7〕110号、甬金办〔2017〕112号、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 | |
5 |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 ||
6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 ||
7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 ||
8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工程考虑,且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用低限值。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投标人需计取的费用应在投标函附录或投标报价文件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结算时按不计处理。当投标函附录中的费用与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 |
9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标化工地增加费 | |||
10 | 企业管理、利润 | 计入各细目综合单价中,其中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 | ||
11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按照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7】110号、甬金办【2017】112号、浙建【2020】7号执行,上述文件相同内容描述不一致的,以后出文件为准,其中形式为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 | 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按照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7】110号、甬金办【2017】112号、浙建【2020】7号执行,上述文件相同内容描述不一致的,以后出文件为准,其中形式为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 | |
12 | 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容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 |
13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
备注:
1、投标人承诺一列,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2、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内容 | 招标人要求 | 备注 | 投标人承诺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3 天 | ||
2 | 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 | 0 元/天 | ||
3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3000元/天 | ||
4 | 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 各项违约金限额之和应与履约担保金额保持一致。履约担保按照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7〕110号、甬金办〔2017〕112号、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 | |
5 |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 ||
6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 ||
7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 ||
8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工程考虑,且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用低限值。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投标人需计取的费用应在投标函附录或投标报价文件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结算时按不计处理。当投标函附录中的费用与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 |
9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
10 | 企业管理、利润 | 计入各细目综合单价中,其中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 | ||
11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按照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7】110号、甬金办【2017】112号、浙建【2020】7号执行,上述文件相同内容描述不一致的,以后出文件为准,其中形式为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 | 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按照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7】110号、甬金办【2017】112号、浙建【2020】7号执行,上述文件相同内容描述不一致的,以后出文件为准,其中形式为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 | |
12 | 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容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 |
13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 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
备注:
1、投标人承诺一列,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2、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并及时下载澄清修改内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招标人名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旭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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